深入剖析大陸受益所有人制度:台商如何化挑戰為契機? 大陸近期陸續新法規出台:《反洗錢法》、《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辦法》、《受益所有人信息備案指南》,可見對受益所有人信息備案的規範日益嚴格,新制度的實施已影響所有的台商企業;不僅如此,幾乎同時段英屬維京群島(BVI)金融服務委員會(FSC)發布《受益所有權監管指南》,更深刻改變了跨境經營的企業運營、稅務申報及股權管理的遊戲規則。作為一名台商,您是否已做好準備應對這一系列深遠的政策變革?本課程將以專業、實務與前瞻性的視角,帶您全面掌握受益所有人制度的核心影響,並為您提供具體可行的應對策略。
一、受益所有人新制度及申報實務要求:奠定合規基石
我們將從制度架構出發,詳細解讀受益所有人新規的核心內容及實務申報要求。課程不僅涵蓋法律條文,更以實際申報的電腦系統畫面,深入探討實操細節,協助企業理清政策導向,構建穩固的合規基礎。這一部分將作為整體課程的基石,幫助您全面掌握新規的背景與全貌。
二、跨境關聯方之揭露:潛藏的稅務風險
在新規之下,未如實於各項對外書表揭露關聯方的信息,或揭露不一致,則可能面臨更高的稅務稽查風險。通過案例解析,我們將具體說明如何避免在關聯方揭露中「失分」,並教您如何調整企業內部數據揭露策略,降低企業暴露於稅務風險的可能性。
三、股權間接轉讓之資本利得稅:從風險到合規的轉化
股權間接轉讓之規範頗具複雜度,因此常常是企業運作中最容易忽視的高風險環節。未如實申報資本利得稅可能導致巨額補稅甚至重複課稅。本部分將針對企業跨境股權轉讓的操作中常見問題進行詳細拆解,並提出符合當前政策的解決之道。
四、股權代持:隱瞞還是正名?戰略抉擇的終極考量
透過境內、境外、內資及外資等四類股權代持現象在台商圈中不算少見,但新制度的落地是否意味著「代持」模式已走到盡頭?我們將從法規與實務出發,深入分析代持與正名的利弊,協助企業主找到在合規與業務穩定間的最佳平衡點。
課程核心價值:
本課程並非僅停留於政策解讀,而是著眼於幫助台商制定切實可行的應對策略,將法規合規轉化為企業競爭力的一部分。透過實務經驗與案例剖析,我們將為您提供清晰的行動路徑,協助您的企業化挑戰為契機,穩步邁向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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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大綱:
一、受益所有人新制及申報實務介紹
(以下段落為:新制下的衝擊與因應)
二、境外關聯方於各項稅務表證單書未如實揭露
三、大陸企業股權曾間接轉讓未如實報繳資本利得稅
四、境內外、內外資等四類大陸股權代持與正名決策
研討時間:2025年2月26日(三)下午2時~5時,共3小時
授課講師:游博超會計師
研討地點:台北市民權東路3段142號16樓(漢邦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演講廳)
研討學費:NT$3,000(限上課前完成繳費),漢邦境外公司客戶可用每年免費服務額度抵扣課程學費。
選擇上課:到場聽課/遠端視訊
【受益所有人相關法令規範】
1.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摘錄)
【2024年11月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8號,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19條 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建立法人、非法人組織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制度。
法人、非法人組織應當保存並及時更新受益所有人信息,按照規定向登記機關如實提交並及時更新受益所有人信息。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登記機關按照規定管理受益所有人信息。
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國家有關機關為履行職責需要,可以依法使用受益所有人信息。金融機構和特定非金融機構在履行反洗錢義務時依法查詢核對受益所有人信息;發現受益所有人信息錯誤、不一致或者不完整的,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回饋。使用受益所有人信息應當依法保護信息安全。
本法所稱法人、非法人組織的受益所有人,是指最終擁有或者實際控制法人、非法人組織,或者享有法人、非法人組織最終收益的自然人。具體認定標準由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29條 客戶盡職調查包括識別並採取合理措施核實客戶及其受益所有人身份,瞭解客戶建立業務關係和交易的目的,涉及較高洗錢風險的,還應當瞭解相關資金來源和用途。
第60條 法人、非法人組織未按照規定向登記機關提交受益所有人信息的,由登記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下罰款。向登記機關提交虛假或者不實的受益所有人信息,或者未按照規定及時更新受益所有人信息的,由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設區的市級以上派出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下罰款。
2.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辦法(摘錄)
【2024年4月29日/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2024]第3號,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6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自然人為備案主體的受益所有人:
(一)透過直接方式或間接方式最終擁有備案主體25%以上股權、股份或合夥權益;
(二)雖未符合第1項標準,但最終享有備案主體25%以上收益權、表決權;
(三)雖未符合第1項標準,但單獨或聯合對備案主體進行實際控制。
前款第3項所稱實際控制包括但不限於透過協議約定、關係密切的人等方式實施控制,例如決定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執行事務合夥人的任免,決定重大經營、管理決策的制定或執行,決定財務收支,長期實際支配使用重要資產或主要資金等。
第8條 外國公司分公司的受益所有人為外國公司依本辦法第6條規定認定的受益所有人,以及該分公司的高階主管。
外國公司在其本國享有的受益所有人申報豁免標準不適用於中國。
第9條 備案主體在設立登記時,應透過相關登記註冊系統備案受益所有人資料。
無法透過相關登記註冊系統辦理設立登記的,可以現場辦理,並在設立登記之日起30日內,透過相關登記註冊系統備案受益所有人信息。
第13條 國家有關機關以及金融機構、特定非金融機構發現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系統中的備案主體受益所有人信息存在錯誤、不一致或不完整的,應及時向中國人民銀行回饋。中國人民銀行可依情形依法採取措施核實,備案主體應配合。
對市場透明度、金融透明度有顯著影響的備案主體,中國人民銀行等主管機關可以要求其補充提供確定受益所有人所需的股權、合夥權益、收益權、表決權、控制關係等情況的資料。
第14條 備案主體未依規定辦理受益所有人信息備案的,依企業登記管理有關行政法規處理。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行發現備案主體備案的受益所有人信息不準確的,應當責令備案主體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15條 本辦法所稱受益所有人,是指最終擁有或實際控制備案主體,或享有備案主體最終收益的自然人。
第16條 在本辦法實施前已登記註冊的備案主體,應當於2025年11月1日前,依本辦法規定備案受益所有人資料。
3.受益所有人信息備案指南(摘錄)
【2024年10月/中國人民銀行】
4.2外國公司分支機構確認受益所有人的標準是什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進行登記註冊的外國公司分支機構也應當備案受益所有人信息。再備案受益所有人時,外國公司分支機構除了按照《管理辦法》第6條以及本指南第三部分備案所屬外國公司的受益所有人外,還應當將該分支機構至少1名最高層級的高級管理人員確認爲受益所有人予以備案,如外國公司分支機構負責人等。
外國公司及其分支機構不適用《管理辦法》第三條關於承諾免報受益所有人的規定,外國公司在其本國享受的受益所有人申報豁免標準不適用於中國。
4.英屬維京群島金融服務委員會(FSC)發布《受益所有權法規指南》
【2024年12月20日2024年第45號產業通告】
英屬維京群島托爾托拉-英屬維京群島金融服務委員會(FSC)向其受監管實體通報其《受益所有權監管指南》(以下簡稱《指南》)的發布。
制定這些指南的目的是幫助理解2024年英屬維京群島商業公司和有限合夥企業(受益所有權)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下收集、維護和提交受益所有權(BO)資訊的要求。
從2025年1月開始,所有BVI商業公司(BVI BC)和有限合夥企業都需要透過FSC的VIRRGIN系統向公司事務登記處提交其受益所有權(BO)資訊。為了幫助實體確定應提交BO資訊的情況,指南解釋了各種類型的BVI BC和有限合夥企業中法定所有權和受益所有權之間的區別,以及所有權涉及信託或其他法律安排的情況,以及代理人關係下的控制權和BO所有權。該指南還解釋了受益所有人、法人實體和註冊代理人根據《條例》、《英屬維京群島商業公司法》和《有限合夥企業法》的主要義務。
該指南提供了法人實體本身透過VIRRGIN提交的所需數據的詳細信息,以及個人受益所有人、持牌受託人、非持牌受託人、其他法律安排、上市公司和基金所需的信息。規定了BVI BC和有限合夥企業首次提交和提交BO資訊變更的截止日期,並詳細說明了BVI BC和有限合夥企業可以申請豁免提交BO資訊的情況。
該指南解釋了註冊官在維護記錄和從註冊簿中刪除條目方面的職責和權力,以及批准延長提交BO資訊的時間的能力。為了完整起見,指南還提供了有關誰可以檢查BO登記冊以及國內主管當局和執法機構以及英國票據交換所檢查後可獲得哪些資訊的資訊。
該指南還涵蓋了如何透過法院申請更正登記冊,以及如何對任何違反條例的行為進行處罰,包括在決定處罰金額時要考慮的因素。
FSC鼓勵所有實體和受益所有人熟悉本指南,以確保正確理解法規的要求,為所有受益所有人提交充足、準確和最新的資訊。
FSC董事總經理/執行長Kenneth Baker先生表示:「本指南是FSC持續承諾的一部分,致力於為其受監管實體和相關利益相關者提供必要的工具,幫助評估他們開展業務的氛圍,並遵守符合我們的監理要求。指南中的範例呈現了不同的所有權結構場景,從而有助於消除識別符合受益所有權標準的個人的歧義,因此需要透過向我們的公司事務登記處備案進行報告。同樣重要的是,該指南將協助受監管實體評估風險、識別潛在風險暴露、更好地連接關係和降低風險。實施向註冊官提交受益所有權資訊的要求是確保和證明我們完全遵守FATF標準的重要一步,我們期待及時收到這些資訊。
5.英屬維京群島《受益所有權法規指南》(摘錄)
【2024年12月20日英屬維京群島金融服務委員會(FSC)】
Every person who qualifies as a BO of a legal entity for the purposes of the BO Regulations is obligated to identify himself/herself as such to the legal entity, unless the legal entity has already confirmed the BO’s identity.
根據實質受益人規定(BO Regulations),凡符合實質受益人(BO)條件的個人,均有義務向該法律實體表明其身份,除非該法律實體已經確認該實質受益人的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