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投審申報紀錄主張跨境投資成本節稅
個人匯回海外資金應否補報、計算及補繳所得基本稅額相關證明文件參考表
| 匯回資金性質 | 例示參考文件 | ||||
|---|---|---|---|---|---|
| 免補報及補繳所得基本稅額類型 | 非屬海外所得 | 海外投資本金或減資退還款項 | 直接投資資本收回 | 處分被投資事業股權 (投資本金無須繳稅,投資所得要繳稅) |
1.經濟部投資審議司核准文件、投資匯款證明或其他實際出資相關證明文件。 2.被投資事業股東名冊、股東會會議資料、主管機關登記文件或其他足資證明被投資事業股權之文件。 |
| 被投資事業減資退還款項 (投資本金無須繳稅) |
1.經濟部投資審議司核准文件、投資匯款證明或其他實際出資相關證明文件。 2.被投資事業股東會會議資料、減資前後年度資產負債表、主管機關登記文件或其他足資證明被投資事業減資退還款項之文件。 |
||||
依據上述《海外資金匯回解釋令》,處分被投資事業股權、被投資事業減資退還款項,主張海外投資本金都需要向國稅局繳交「經濟部投資審議司核准文件」,做為非屬海外所得的證明文件。
【蘇州非金屬精密材料廠減資匯回台灣案例】
(2)投審申報紀錄與CFC稅務風險盤點
在台灣CFC制度上路後,稅務機關常透過投審司申報資料追蹤個人及企業的海外投資情形。凡曾辦理投審申報的投資案,均可能成為稅局比對海外所得、股利分配或投資收益的重要依據。本專案協助企業與個人盤點過去投審申報紀錄,評估其與CFC課稅、海外所得申報及稅務風險的關聯,並提出補申報、結構調整或稅務因應方案,降低未來稽核與補稅的風險。
【台灣公司定期匯回大陸企業盈餘與申報CFC案例】
(3)大陸投資資金回台與投審合規
台商在大陸投資所產生的盈餘或股權轉讓價金若需匯回台灣,銀行通常會要求檢附經濟部投審司核准文件,以確認投資來源與資金流向的合法性。若過去未依規定申報經濟部投審司,往往導致資金匯回受阻。本專案協助企業整理歷史投資資料,辦理補申報或合規重整,並規劃資金回台的法律與稅務安排,使企業能順利完成資金回流,同時兼顧稅務效率與金融監理要求。經濟部投審司發出核准函前,須審查投資行為真實性、投資資本金到位情形,等同於政府替過去未申報之海外投資本金做合法背書。
【出售蘇州機械廠股權價金匯回台灣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