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投資架構與投審司合規

投審合規對CFC及資金回台

(1)以投審申報紀錄主張跨境投資成本節稅

       個人匯回海外資金應否補報、計算及補繳所得基本稅額相關證明文件參考表


匯回資金性質 例示參考文件
免補報及補繳所得基本稅額類型 非屬海外所得 海外投資本金或減資退還款項 直接投資資本收回 處分被投資事業股權
(投資本金無須繳稅,投資所得要繳稅)
1.經濟部投資審議司核准文件、投資匯款證明或其他實際出資相關證明文件。

2.被投資事業股東名冊、股東會會議資料、主管機關登記文件或其他足資證明被投資事業股權之文件。
被投資事業減資退還款項
(投資本金無須繳稅)
1.經濟部投資審議司核准文件、投資匯款證明或其他實際出資相關證明文件。

2.被投資事業股東會會議資料、減資前後年度資產負債表、主管機關登記文件或其他足資證明被投資事業減資退還款項之文件。


      依據上述《海外資金匯回解釋令》,處分被投資事業股權、被投資事業減資退還款項,主張海外投資本金都需要向國稅局繳交「經濟部投資審議司核准文件」,做為非屬海外所得的證明文件。

【蘇州非金屬精密材料廠減資匯回台灣案例】

業主背景: 個人透過薩摩亞公司以280萬美元投資蘇州非金屬精密材料廠。

核心問題
  • 2022年個人於台灣有新台幣3,000萬元資金需求,想從海外匯入台灣,但不想繳稅。
我們處理
  • 盤點業主海外資產皆於大陸,蘇州精密材料廠「現金充足」,2021年底規劃蘇州精密材料廠進行「減少註冊資本110萬美元」,同時向經濟部投審司主動陳報及改正申請2007年未核准的大陸投資行為。
專案成果
  • 業主取得經濟部投審司改正函後,薩摩亞公司以「減少註冊資本」名義,將110萬美元匯回業主的台灣個人帳戶,於2022年6月向經濟部投審司申報「大陸企業減資」,取得核准函後於2023年5月提交國稅局證明並非「海外所得」而不用繳所得稅。

(2)投審申報紀錄與CFC稅務風險盤點

       在台灣CFC制度上路後,稅務機關常透過投審司申報資料追蹤個人及企業的海外投資情形。凡曾辦理投審申報的投資案,均可能成為稅局比對海外所得、股利分配或投資收益的重要依據。本專案協助企業與個人盤點過去投審申報紀錄,評估其與CFC課稅、海外所得申報及稅務風險的關聯,並提出補申報、結構調整或稅務因應方案,降低未來稽核與補稅的風險。

【台灣公司定期匯回大陸企業盈餘與申報CFC案例】

業主背景: 台灣公司透過香港公司以900萬美元投資佛山光電廠。

核心問題
  • 佛山光電廠透過香港公司於2021年~2025年間,平均每年匯回台灣現金股利401萬美元。
我們處理
  • 協助業主每年向經濟部投審司申報「大陸企業盈餘匯回」,取得核准函。
專案成果
  • 以核准函通過銀行反洗錢審查,合法向國稅局主張在大陸地區已繳納盈餘匯回之「企業所得稅」稅額,得自台灣地區「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中扣抵。業主於2023年起合法申報法人CFC。

(3)大陸投資資金回台與投審合規

       台商在大陸投資所產生的盈餘或股權轉讓價金若需匯回台灣,銀行通常會要求檢附經濟部投審司核准文件,以確認投資來源與資金流向的合法性。若過去未依規定申報經濟部投審司,往往導致資金匯回受阻。本專案協助企業整理歷史投資資料,辦理補申報或合規重整,並規劃資金回台的法律與稅務安排,使企業能順利完成資金回流,同時兼顧稅務效率與金融監理要求。經濟部投審司發出核准函前,須審查投資行為真實性、投資資本金到位情形,等同於政府替過去未申報之海外投資本金做合法背書。

【出售蘇州機械廠股權價金匯回台灣案例】

業主背景: 個人透過薩摩亞公司以85萬美元投資蘇州機械廠。

核心問題
  • 二代不接班經營蘇州機械廠,業主以出售股權方式從大陸退場,股權價金匯回台灣但想減少繳稅金額。
我們處理
  • 向經濟部投審司主動陳報及改正申請2010年之前未核准的大陸投資行為。
專案成果
  • 業主取得經濟部投審司改正函後,2024年初出售蘇州機械廠股權,薩摩亞公司於同年6月匯回股權價金66.7萬美元於業主的台灣個人帳戶,同年8月向經濟部投審司申報「大陸企業股權轉讓」,取得核准函後於2025年5月提交國稅局證明股權價金66.7萬美元低於投資成本85萬美元,並非「海外所得」而不用繳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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