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程介紹:
為建構我國碳定價制度及穩定推動減碳工作,環境部依據氣候變遷因應法(下稱氣候法)於113年8月29日發布「碳費收費辦法」、「自主減量計畫管理辦法」及「碳費徵收對象溫室氣體減量指定目標」,正式宣告邁向碳定價時代,讓企業清楚知道排碳有代價,鼓勵其加速進行綠色的轉型,推動再生能源的使用,並提升能源效率,促進企業永續發展。
一、碳費對企業影響
碳費的徵收是基於「汙染者付費」的原則,溫室氣體排放的外部成本應由企業負擔,讓有碳排的企業負起應有的環境責任,也造成企業面臨碳費的徵收亦增加營運的成本衝擊,特別是對於高碳排放的製造業,未來面臨減碳壓力及碳管理挑戰,企業需要制定減碳目標並實施有效的碳排規劃措施,作為降低碳費支出的企業成本。
二、企業因應及轉型機會
為因應歐盟2026年啟動的「碳邊境調整機制(CBAM)」,環境部透過的碳費徵收亦提醒台灣企業,若企業在碳排規劃上走得太慢,很可能失去在供應鏈中重要角色的一席地位。
經濟部現今致力推動企業ESG低碳及智慧化升級轉型而公布多項補助計畫,其中製造業之最高補助3,000萬。為降低碳費徵收支出成本及維持並提升供應鏈的重要性,其關鍵點企業應提早瞭解法令規定、政府資源、碳足跡及碳排查等相關之ESG永續發展經營策略。
為協助台灣中小企業瞭解自身企業適合ESG補助案及永續發展管理,漢邦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漢邦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及漢邦財富傳承顧問公司特別規劃設計本課程,融合近期專案實務經驗,協助企業的經營者、特別助理及財務主管等有關人員,能更清楚政府ESG補助計畫概要,以期求得企業經營之最佳規劃安排。
【企業ESG永續經營推動綜合相關信息】
1.碳費三子法公告 正式邁入碳定價時代
【2024年8月29日/環境部新聞專區】
為建構我國碳定價制度及穩定推動減碳工作,環境部依據氣候變遷因應法(下稱氣候法)發布「碳費收費辦法」及「自主減量計畫管理辦法」,並公告「碳費徵收對象溫室氣體減量指定目標」完成碳費制度三項配套子法。也呼應賴清德總統淨零轉型策略中的推動「數位與綠色產業雙軸轉型」,透過碳定價與市場機制的推動,鼓勵企業進行低碳轉型,同時也宣告碳費制度上路後,我國正式邁入碳定價時代,未來政府也將結合公私部門資金,使碳費制度成為臺灣綠色成長的新動能。
環境部強調,碳費徵收目的為加快、加大減碳腳步,碳費制度上路後,如碳費徵收對象都能提出自主減量計畫,推估2030年可減少37百萬公噸CO2e,約相當於2005年排放量的14%。該部也將協同經濟部展開10場以上的說明會,並保留充分的時間讓事業準備及規劃至2030年之減碳措施,尋求最適合本身的減量途徑及技術,輔以優惠費率及經濟部相關協助機制,創造綠色成長契機。
環境部於今(113)年4月29日預告碳費制度三項配套子法草案,也邀集產業及民間團體辦理9場說明會及1場公聽研商會,就「起徵門檻扣除」、「高碳洩漏風險行業認定」、「排放量調整係數及期程」、「使用國內減量額度抵扣」、「指定目標之基準年與標竿值設定」及「自主減量計畫資訊公開」等議題進行充分溝通。環境部也在審酌各界對碳費三項配套子法的意見及建議後,進行條文內容調整,現就碳費三項子法之重點分述如下:
一、「碳費收費辦法」:
1.收費對象:符合「事業應盤查登錄及查驗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且其全廠(場)之直接排放及使用電力之間接排放產生溫室氣體年排放量,合計值達2.5萬公噸二氧化碳當量以上之電力、燃氣供應業及製造業。另外,考量同一行業內公平競爭因素,事業於計算收費排放量時,原則可扣除起徵門檻2.5萬公噸二氧化碳當量。
2.收費時間:收費對象應於碳費徵收費率公告生效次年起,每年5月底前依前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之溫室氣體排放量申報繳費。
3.碳費計算:碳費之計算為「收費排放量」乘以「徵收費率」,在「收費排放量」計算參考歐盟、韓國及新加坡等國家作法(如:給予部分免費核配或免稅額),於收費辦法中設計排放量調整機制,以避免發生碳洩漏之情形,環境部強調事業須先取得經核定後之自主減量計畫,才能申請高碳洩漏風險行業認定,分三期適用不同之排放量調整係數值。另排放量調整期程,將綜合考量國際免費配額退場時程、我國減量成效及產業國際競爭力等相關因素另行公告。此外,此類產業之收費排放量,亦不得再扣除起徵門檻2.5萬公噸二氧化碳當量。
二、「碳費徵收對象溫室氣體減量指定目標」及「自主減量計畫管理辦法」:
依據氣候法第29條規定,碳費收費對象因轉換低碳燃料、採行負排放技術、提升能源效率、使用再生能源或製程改善等溫室氣體減量措施,能有效減少溫室氣體排放量並達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目標」者,可提出「自主減量計畫」申請核定「優惠費率」。
1.減量指定目標:訂定二種指定目標的計算方式,一種為參考科學基礎減量目標(SBTi)之行業別指定削減率,另一種則以國內外排放技術標竿及達成2030年國家自定貢獻前提下,所設定的技術標竿指定削減率。
2.自主減量計畫:收費對象如欲適用優惠費率,必須選擇指定目標中附表一或附表二之指定削減率,並據此計算至2030年需達標之目標年溫室氣體排放量作為指定目標,規劃至2030年每年的減碳路徑(含:逐年減量措施執行進度及溫室氣體排放量)後,提出自主減量計畫的申請,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通過方可適用。
3.定期檢視成效:中央主管機關將每年查核自主減量計畫執行進度,事業需於每年4月底前提交前一年度的自主減量計畫執行進度報告,符合執行進度者之年度即可適用優惠費率。若經中央主管機關查核事業未依內容執行,將依法追繳該年度一般費率及優惠費率之差額,並限期其完成改善,若未於期限內改善,將廢止其自主減量計畫。
最後,環境部為鼓勵碳費收費對象(大排放源)帶動非碳費收費對象進行減量,優先讓資金留在國內,設定收費對象使用自願減量專案及抵換專案之減量額度扣除收費排放量之比率為1.2,惟使用減量額度之扣除上限不得超過事業收費排放量的10%。另外,為肯定業者早期減量努力,也規定非屬高碳洩漏風險之事業,於碳費開徵前三年可使用先期專案減量額度扣除排放量之比率為0.3。此外,為提供非屬高碳洩漏風險產業額外的配套措施,此類產業得使用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國外減量額度,惟扣除上限不得超過收費排放量的5%。
環境部指出,排碳有價已是國際趨勢,該部已預計於9月9日召開第5次碳費費率審議會,就不同費率情境對於個別產業衝擊進行討論,預估可於年底前完成費率審議及公告,以完成我國碳定價制度最後一塊拼圖,穩健邁向淨零轉型目標。
2.ESG最前線/應對碳盤查 四點注意
【2024年11月6日/經濟日報/吳育宏】
為了因應歐盟2026年啟動的「碳邊境調整機制(CBAM)」,台灣政府即將在2025年正式開徵碳費,台灣企業的「碳盤查(Carbon Footprint Verification,CFV)」成為當務之急。
由於碳盤查要盤點企業運作直接、間接的碳排放量,包括採購、生產、銷售、運輸等各種流程,牽涉到範圍廣泛的人員、機器設備、作業項目等,使用傳統的人工作業與表單,很可能造成許多資料誤植、效率不彰的風險。以下簡述四項碳盤查工作遇到的挑戰,以及數位科技的解決之道。
一、資料引用的有效性
當「碳排放係數」的引用橫跨到不同國家、不同年份時,人工查找很可能會出現誤用版本錯誤或過時的狀況,畢竟涉及碳盤查工作的專案人員並非全都有足夠的經驗。許多國際數據公司蒐集的「碳排放係數資料庫」,可以大幅提高資料蒐集的效率與正確性。
二、排放項目設定的標準化
排放項目的分類主要有ISO及GHG兩大格式,而每一種範疇、類別下面也有通用的子項目,如果讓一間企業各碳盤查單位去做自行調整設定,很可能出現項目不一致,或是調整步調無法同步的狀況。透過系統化、雲端化的方式登錄數據,能夠讓分散四處的專案工作者也能有效率的步伐一致。
三、合併報表的快速產出
碳盤查報告是由許多不同單位、不同時間點的數據所整合而成,企業面對不同的利害關係人(主管機關、客戶、供應鏈夥伴)可能需要提交不同範圍的報表。如果要用傳統Excel試算表來彙整資料,不同版本的合併報表就要耗費大量人工去做資料的複製、拼湊,同時再承擔著極高的資料誤植風險。資訊系統最大的優勢,就是將各種資料格式化後,可以快速有效的重新排列組合。因此採用軟體來產出碳盤查的合併報表,比一般傳統人工方式的效率、正確性提高許多。
四、資料檢查工具
資料項目是否有漏填、排放係數的版本是否引用正確、GWP版本的選用是否正確,這些數據登錄後的「稽核工作」都可以交由科技來執行。這也是回歸成功數位轉型的精神:將附加價值不高的重複性工作交給「電腦」,將更有價值的決策、管理工作留給「人腦」。
3.彙整向主管機關申請中小製造業低碳轉型補助作業
【2024年11月28日/漢邦顧問部】
因應全球淨零減碳趨勢,歐盟已開始試行「碳邊境調整機制 (CBAM)」,若碳排量超過規範,出口國產品將被課徵碳關稅。依據《疫後強化經濟與社會韌性及全民共享經濟成果特別條例》第3條規定,五、推動產業及中小企業升級轉型、《經濟部推動產業及中小企業升級轉型辦法》第5條規定,本部依前條第2項第1款規定協助事業推動低碳化、智慧化之措施。經濟部決議補助製造業加速導入低碳化及智慧化升級轉型之執行補助作業,如下:
註:原則上至補助經費用罊之日止,因彙整文章時間為2024年11月,經檢視“經常雇用10人以上”、“以大帶小”之受理申請作業於2024年12月及9月截止,待主管機關另行公布前述之新受理申請作業時間。